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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婕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又嘉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發票人欄中關於「寶華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華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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