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號
- 聲請人
- 莊妙玲
- 代理人
- 莊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7 年6 月5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107 年6 月5 日報紙、日
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107 年5 月7 日107 年度日
股字第32號函檢附聲請人之掛失股票明細表各1 份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公示
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於107 年12月5 日屆
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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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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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125638-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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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125639-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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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8563-5 │1 │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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