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7號
- 聲請人
- 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永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 年5 月7 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
告公告專區公告列印資料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期間已於108 年11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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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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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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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拜爾汀生技營養有限│第一銀行歸仁分行 │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108 年1 月31日│10,332元 │LB3744207 │
│ │公司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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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登財美術印刷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永康分│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108年2月8日 │94,000元 │QD1445368 │
│ │限公司 │行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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