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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7號

聲請人
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永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 年5 月7 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
    告公告專區公告列印資料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期間已於108 年11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1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拜爾汀生技營養有限│第一銀行歸仁分行  │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108 年1 月31日│10,332元          │LB3744207       │
│    │公司              │                  │司                │              │                  │                │
├──┼─────────┼─────────┼─────────┼───────┼─────────┼────────┤
│002 │登財美術印刷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永康分│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108年2月8日   │94,000元          │QD1445368       │
│    │限公司            │行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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