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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陽光花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百群
代 理 人 陶百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發票後交付
    給受款人,嗣經受款人返還聲請人後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
    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
    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及受款人退回支
    票簽收單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
    為真正。茲因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
    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6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3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陽光花園科技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環菱重工股份有限公│107年11月23日 │862,000元         │UW3473008       │    │
│    │限公司陶百群      │台南分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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