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7號
- 聲請人
- 曄泓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諺
- 訴訟代理人
- 李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
7 年7 月10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
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2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 (新臺幣) │ │
├──┼─────────┼─────────┼────────┼───────┼─────┼─────┤
│ 1 │永君塑膠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中華路│曄泓機械有限公司│107 年7 月31日│ 55,023元 │NN2300524 │
│ │司曾莎琍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