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0號
- 聲請人
- 陳武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9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7年9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
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9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7年9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8年3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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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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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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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ND0065586-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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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ND0065587-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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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1208-9 │1 │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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