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3號
- 聲請人
- 連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玲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年9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泓洋機器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連信國際股│107年8月5日 │17,378元 │KB0000000 │ │ │限公司高見來 │安南分行 │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