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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40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鈺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40號

聲請人
楊𤆬治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張能祥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張能祥(男,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張能祥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在前往遠洋漁船作業之運搬船航行途中不幸落海失蹤,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張能祥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張能祥之音訊,則聲請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日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107年7月19日南市永康戶字第1070055401號函等件供參,且據證人即聲請人之女、失蹤人之姊張秀慈到庭證述綦詳。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在監在押紀錄、勞健保投保、入出境紀錄、近6年之所得財產等資料,查知失蹤人於101年10月19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另於101年10月22日自日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加保勞保,嗣於102年3月28日退保後,即無勞保投保紀錄,又失蹤人查無所得資料,名下僅有1部西元1993年份之汽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02年至107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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