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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40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鈺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40號

聲請人
楊𤆬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能祥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張能祥(男,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號)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張能祥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張能祥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在前往遠洋漁船作業之運搬船航行途中不幸落海失蹤,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其生存,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失蹤人張能祥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之子張能祥於101年10月30日在前往遠洋漁船作業之運搬船航行途中落海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日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供參,且據證人即聲請人之女張秀慈到庭證述綦詳,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失蹤人張能祥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102年至107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聲請人前聲請本院為死亡之公示催告,本院於109年1月16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現本件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張能祥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二)查張能祥自101年10月30日失蹤,計至108年10月30日屆滿7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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