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
- 上訴人
- 黃吉興
- 訴訟代理人
- 黃莉雅
- 被上訴人
-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園區)
- 法定代理人
- 李秉傑
- 訴訟代理人
- 李林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準備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準備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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