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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蔡雅惠田玉芬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 上訴人
    黃吉興
  • 被上訴人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黃吉興 訴訟代理人 黃莉雅 被上訴人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園區) 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準備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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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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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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