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蔡雅惠田玉芬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

上訴人
黃吉興
訴訟代理人
黃莉雅
被上訴人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園區)
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準備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