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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羅郁棣

  • 上訴人
    梁靜梅與被上訴人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 梁靜梅 林進丁 陳啓方 吳嘉昌 朱信龍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之「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原應各徵收如附表之「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然上訴人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其裁判費暫免徵收2 分之1 ,是上訴人於本件訴訟各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應如附表之「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欄之金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周玉茹 ┌────────────────────────┐ │附表:(單位:新臺幣)             │ ├──┬───┬──────┬─────┬────┤ │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原應徵收第│應繳第二│ │  │   │      │二審裁判費│審裁判費│ ├──┼───┼──────┼─────┼────┤ │ 1 │梁靜梅│393,297元  │6,450元  │3,225元 │ ├──┼───┼──────┼─────┼────┤ │ 2 │林進丁│684,948元  │11,235元 │5,618元 │ ├──┼───┼──────┼─────┼────┤ │ 3 │陳啓方│324,697元  │5,295元  │2,648元 │ ├──┼───┼──────┼─────┼────┤ │ 4 │吳嘉昌│351,135元  │5,790元  │2,895元 │ ├──┼───┼──────┼─────┼────┤ │ 5 │朱信龍│604,584元  │9,915元  │4,95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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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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