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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8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梁靜梅
上訴人
林進丁
上訴人
陳啓方
上訴人
吳嘉昌
上訴人
朱信龍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之「訴訟標

的價額」欄所示,原應各徵收如附表之「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然上訴人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其裁判費暫免徵收2 分之1 ,是

上訴人於本件訴訟各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應如附表之「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欄之金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原應徵收第│應繳第二│││││二審裁判費│審裁判費│├──┼───┼──────┼─────┼────┤│ 1 │梁靜梅│393,297元  │6,450元  │3,225元 │├──┼───┼──────┼─────┼────┤│ 2 │林進丁│684,948元  │11,235元 │5,618元 │├──┼───┼──────┼─────┼────┤│ 3 │陳啓方│324,697元  │5,295元  │2,648元 │├──┼───┼──────┼─────┼────┤│ 4 │吳嘉昌│351,135元  │5,790元  │2,895元 │├──┼───┼──────┼─────┼────┤│ 5 │朱信龍│604,584元  │9,915元  │4,958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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