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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1號

原告
林嘉佩
被告
淑娟產後泌乳照護
法定代理人
黃淑娟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就被告提出請求平日加班費及休息日加班費之具體日期及時間(例如:平日加班費民國108年8月1日20時至22時;休息日加班費108年8月4日8時至12時),並就被告提出之考勤表打卡未打卡上班是否即為休假日,於民國109年3月30日前提出準備書狀(含繕本)

三、被告應於民國109年3月30日前提出原告於107年5月之考勤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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