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 告 林嘉佩 被 告 淑娟產後泌乳照護 法定代理人 黃淑娟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就被告提出請求平日加班費及休息日加班費之具體日期及時間(例如:平日加班費民國108年8月1日20時至22時 ;休息日加班費108年8月4日8時至12時),並就被告提出之考勤表打卡未打卡上班是否即為休假日,於民國109年3月30日前提出準備書狀(含繕本) 三、被告應於民國109年3月30日前提出原告於107年5月之考勤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