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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號

聲請人
謝富三
相對人
興建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苡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因本院原選派之檢查人李冠賢會計師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字第29號裁定解任,本院另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莊明山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查聲請人前以其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以108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選派李冠賢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又本院原選任之檢查人李冠賢會計師以其事務所位在「宜蘭縣」,距離相對人公司(臺南市)太遠,難以取得公司財務資料進行相關檢查,且另有其他事務無法兼顧等語,具狀向本院聲請解任其檢查人職務,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字第29號裁定准予解任乙節,此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誤,是本院自有另行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二、本院函文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擔任檢查人之名單到院,該公會推薦之莊明山會計師學歷為東吳大學會計系畢業,現為執業會計師(事務所設在高雄市○○區○○○路0號8樓之1),具有會計師高考、仲裁協會仲裁人資格等情,有上開公會109年7月30日(20)高會順字第1090729號函文附卷可考。本院審酌莊明山會計師,具有會計師專業能力,資歷經驗豐富,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形,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莊明山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與財產情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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