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送達代收人 蕭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南正實業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