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盧貞秀
- 送達代收人
- 蕭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南正實業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南正實業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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