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3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3號

聲請人
曾迎樺
相對人
廣鑫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迎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曾迎樺為相對人廣鑫展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廣鑫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而其經該公司108 年9 月14日股東會決議選任為簿冊文件保存人,故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事,業據提出該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同意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105 號清算卷宗查明無誤。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爰指定曾迎樺為相對人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1 、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