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3號
- 聲請人
- 曾迎樺
- 相對人
- 廣鑫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迎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廣鑫展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