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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 原告
    黃璽恩
  • 被告
    許堯即冠臨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123號聲 請 人 黃璽恩 相 對 人 許堯即冠臨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 記 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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