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66號債 權 人 蘇峻民即聚億土木包工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翔嶧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以:㈠其於民國107年12月間承攬債務人康翔嶧分包自環國建設開發 有限公司位於善化區「璞墅」新建房屋之排水溝模板組裝工程,現已履約完成,工程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1萬元,債務人業已支付127,000元外,尚餘工程款83,000元未給付㈡債 權人分別為債務人墊付稅款90,000元、80,000元、95,000元㈢債務人曾向其借款25,000元㈣債權人為債務人代墊挖土機報酬30,000元。以上金額合計403,000元,然經多次催促債 務人返還,其迄未給付,依法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陳述,雖提出報價單、統一發票三紙、兩造LINE訊息截圖、第三人超億工程行請款單等影本為憑。惟就第一項工程款之請求,債權人提出之報價單,並無債務人簽名,且債權人亦未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債權人有為債務人承攬工程之證明文件;又依債權人提出之統一發票三紙,雖營業人為債權人、受款人記載第三人張建弘,尚難率認上開發票所載稅額係由債權人代為墊付;且第三人超億工程行開立之請款單,亦難直接釋明債權人有為債務人代墊挖土機報酬30,000元,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7月10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而依債權人另提出之兩造LINE訊息截圖內容,多為債權人單方片面陳述,債務人並未有應允或承認債務等情,則本院司法事務官尚難僅依前開證據,即推斷債權人所述事實為真,並產生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之薄弱心證。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釋明顯有不足,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