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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76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66號

債權人
陳建雄
債務人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陸拾玖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②陸拾伍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③陸拾肆萬捌仟捌佰捌拾參元④陸拾萬零伍拾伍元⑤伍拾壹萬伍仟參佰伍拾玖元⑥陸拾柒萬伍仟參佰參拾陸元⑦陸拾陸萬玖仟參佰參拾捌元⑧陸拾參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②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九日③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④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⑤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⑥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⑦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⑧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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