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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秋明

  • 原告
    陳建雄
  • 被告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陸拾玖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66號債 權 人 陳建雄 債 務 人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陸拾玖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②陸拾伍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③陸拾肆萬捌仟捌佰捌拾參元④陸拾萬零伍拾伍元⑤伍拾壹萬伍仟參佰伍拾玖元⑥陸拾柒萬伍仟參佰參拾陸元⑦陸拾陸萬玖仟參佰參拾捌元⑧陸拾參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②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九日③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④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⑤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⑥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⑦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⑧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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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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