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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2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33號

債權人
力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春暉
代理人
朱文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正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正順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陳正順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陳正順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陳正順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陳正順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正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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