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1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38號
- 債權人
- 陳世宗即豐鐿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越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查詢,債務人越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債權人亦陳報該址為債務人公司所在地,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