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24號債 權 人 王一婷 代 理 人 侯信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智先、吳春生即春生雞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智先、吳春生即春生雞肉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車禍鑑定報告,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 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本院既無從知悉車禍事件責任歸屬,而無從核算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額,則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