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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312號

給付模具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312號

債權人
根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袁玉香
債務人
鄭黎娟
債務人
冠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志(清算人)

一、債務人鄭黎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港幣貳佰陸拾肆萬壹仟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黎娟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玖萬壹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六、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冠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主張本件契約相對人「SEMCO CO.,LTD」之地址「NO.66,SEC.1,PAO AN ROAD, PAO AN TSUEN,JER DER HSIANGTAINAN HSIEN,TAIWAN」即為「臺南縣○○鄉○○村○○路○段00號」,與債務人冠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相同,且簽立保管模具條之公司亦為冠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顯見本件契約相對人「SEMCO CO.,LTD」即為「冠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據提出契約書影本。惟查,該契約書上均明確記載相對人為「SEMCO CO.,LTD」,無從單以債權人上開陳述即認定兩間公司係同一法人格,本院遂通知債權人應提出上開契約當事人「SEMCO CO.,LTD」即為債務人「冠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債權人收受通知後,雖具狀表示就兩間公司代表人各持股比例、婚姻關係及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且兩間公司之聯絡電話相同,即可釋明兩間公司為同一法人格等語,惟仍未提出任何形式上可認定得對債務人冠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權之相關釋明文件,難認債權人已盡釋明之責,本院尚難據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內容,認定得對債務人冠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損害賠償之債權存在。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本件對債務人冠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於法無據,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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