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418號債 權 人 潘秀華即栩霆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翱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水電、路面灑水車等付款明細表以及客戶請款單等影本,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翱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有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