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46號債 權 人 吳阿宗 債 務 人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陸拾參萬參仟零陸拾玖元②陸拾捌萬柒仟零伍拾貳元③伍拾陸萬零陸佰伍拾捌元④陸拾伍萬零參佰貳拾貳元⑤參拾伍萬零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②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③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④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⑤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如附 表所示支票5紙,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所據以請求之各紙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各如附表所示,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就各紙支票得請求之利息,即應各自其提示日起算,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246號│ ├──┬────────┬─────┬─────┬───────┬──────┤ │編號│發票人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 │ │ │(新臺幣)│ │ │(即提示日)│ ├──┼────────┼─────┼─────┼───────┼──────┤ │001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633,069元 │NJ0747095 │107年8月31日 │108年1月17日│ ├──┼────────┼─────┼─────┼───────┼──────┤ │002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687,052元 │NJ0747824 │107年9月28日 │108年1月17日│ ├──┼────────┼─────┼─────┼───────┼──────┤ │003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560,658元 │NJ0747835 │107年10月31日 │108年1月17日│ ├──┼────────┼─────┼─────┼───────┼──────┤ │004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650,322元 │AM0390206 │107年11月28日 │108年1月16日│ ├──┼────────┼─────┼─────┼───────┼──────┤ │005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350,698元 │NJ0747829 │107年11月30日 │108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