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聲 請 人 晟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韋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記名之支票,得由能據該支票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如聲請人並非能據該支票主張權利之人,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其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為由,聲 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發函請聲請人說明票據何時遺失,據聲請人具狀表示「松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收受票據後遺失」,顯見聲請人已將前述支票交付票載受款人松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即非能據該支票主張權利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晟耀營造有限公司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松霸國際股份有限公│106年12月25日 │66,577元│EN0153201 │ │ │韋儒 │台南分行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