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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許勝發、童兆勤、尚瑞強、吳統雄、鄧翼正、程耀輝、曾國烈、林志亮、張兆順、平川秀一郎、李明新、周添財

  •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毓璟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信華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浦澤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良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竺君即張婉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債 務 人 張竺君即張婉君 代 理 人 黃文章律師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謝浦澤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108年4月16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權比例總計21.06%),而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則逾期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61.64%),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9/13),其代表之債權額為已申 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百分之82.7,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 三、復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 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187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437元),清償總額合計為301,464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 為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怓d債務人任職於淙淙古早味紅茶店擔任店員,按時計薪,每月工作日數約22日,每日工時6至7小時,此外並無其他津貼福利,亦無任何獎金,平均月收入為22,000元(並未扣除勞 健保費用1,285元)等,有淙淙古早味紅茶店108年3月21日函、債務人108年2月18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影本等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為提高收入,另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承攬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107年度平均月 招攬報酬為4,450元,亦有本院108年4月11日公務電話紀錄 及所附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務人107年1月至10月之薪資附件等在卷可稽,依此核算,債務人每月收入約可達26,450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辿葫d,債務人育有長女(現年約8歲)、次女(現年約5歲)及三女(現年約3歲)均尚未成年,確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審酌債 務人配偶平均月收入約3萬多元,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則債 務人主張願以每名子女每月8,500元標準核列扶養支出,伊 僅分擔其中3,400元,餘不足部分則由配偶承擔乙事,尚屬 合理,有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回函、債務人108年4月10日民事陳報(二)狀等件附於本卷可憑。 ?呇蚙[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22,700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 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與 依法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32,707元【11,448+(14,866× 40%)×3)=32,707】,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及受 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同意將名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31,464元提列於更生方案分72期清償完畢(原保單解約金為31,462元,惟為核計便利,債務人同意提列31,464元用以清償, 故每期清償金額為437元),亦分別有債務人108年4月10日民事陳報(二)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8日函等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犮蓮d,債務人名下除三商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31,462元(即保單解約金)。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629,039元(計算期間:105年11月起至107年10月止;計算基準:債 務人於聲請更生時自陳於105、106年度打零工之月收入為20,000元,另於105、106年度招攬保險之總收入則分別為57,766元、74,916元。另依淙淙古早味紅茶店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債務人107年1月至10月之薪資資料等;計算式:20,000×14+22,000×10+57,766×2/12+74,916 +44,495=629,039),有債務人107年11月6日更生聲請狀附於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15號卷宗、淙淙古早味紅茶店108 年3月21日回函、本院108年4月11日公務電話紀錄及所附三 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務人薪資明細等件在卷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約547,426元【依105、106及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計算:〈11,448+(7,083÷ 2)×3〉×2+〈11,448+(7,34÷2)×3〉×12+〈12,388+(7,3 34÷2)×3〉×10=547,426】,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81,613 元(629,039-547,426=81,613)。則揆諸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304,464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前開數額亦已超逾債務人名下清算財產價值,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十分之九之數額,則參照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規定,上開方案應視為已盡力清償至明。 四、末查,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質疑債務人收入過低或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應可完全清償債務,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不符公允原則云云。然觀本件債務人除於飲料店工作獲取定額收入外,另積極招攬保險以增加收入達近5千 元,堪認其確已盡所能獲取收入,部分債權人以全職從事招攬保險工作之業務員收入要求債務人比照,實有未洽。另參債務人乃將名下保單解約金,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開支後之餘額全數均提列用以清償債務,當認其確已盡力清償,更生條件亦符合公允原則。部分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所提方案有違公允原則,實不足採信。 五、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確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4,187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437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277,837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301,464元。 │ │4、清償成數:7.05%。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日盛國際商業│ 407,641 │ 9.53% │ 399 │ 28,72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二 │萬榮行銷股份│ 679,031 │ 15.87% │ 664 │ 47,808 │ │ │有限公司 │ │ │ │ │ ├──┼──────┼─────┼────┼────────┼──────┤ │ 三 │中國信託商業│ 122,482 │ 2.86% │ 120 │ 8,64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四 │台新國際商業│ 51,015 │ 1.2% │ 50 │ 3,60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五 │台新資產管理│ 849,416 │ 19.86% │ 832 │ 59,90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六 │?A誠第二資產│ 195,866 │ 4.58% │ 192 │ 13,82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七 │台北富邦商業│ 75,387 │ 1.76% │ 74 │ 5,32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八 │玉山商業銀行│ 231,206 │ 5.4% │ 226 │ 16,2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九 │金陽信資產管│ 401,288 │ 9.38% │ 393 │ 28,296 │ │ │理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十 │兆豐國際商業│ 245,451 │ 5.74% │ 240 │ 17,28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一│良京實業股份│ 389,722 │ 9.11% │ 381 │ 27,432 │ │ │有限公司 │ │ │ │ │ ├──┼──────┼─────┼────┼────────┼──────┤ │十二│新光行銷股份│ 317,749 │ 7.43% │ 311 │ 22,392 │ │ │有限公司 │ │ │ │ │ ├──┼──────┼─────┼────┼────────┼──────┤ │十三│遠東國際商業│ 311,583 │ 7.28% │ 305 │ 21,96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4,277,837 │ 100﹪ │ 4,187 │ 301,464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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