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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

債務人
官佳蓁即官秀香
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郭勁良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啟鵬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權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黃世昌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108年4月22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債權比例為21.03%),而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表示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債權比例總計27.59%),餘之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逾期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合計為51.38%),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7/13),其代表之債權額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百分之72.41,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

三、復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各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594元,另於每年度6月份當期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1,575元及各項獎金4,75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296,71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怓d債務人任職於大舜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製造人員,週休2日,每日工時8小時,按月計薪,公司並未發放全勤及伙食津貼,加班並非公司常態,需視公司營運績效及債務人到職年資及績效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金,債務人月實領收入約為22,267元(已扣除勞健保費833元)等,有大舜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2日回函、本院108年4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債務人108年2月22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正本等件在卷可參,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辿葫d,債務人與配偶育有長子(現年約9歲)、次子(現年約4歲)均尚未成年,確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惟因長子及次子名下帳戶均有存款餘額,該款項當得供作子女日常生活費用使用,故債務人僅就不足部分負擔扶養之責,有陳明之必要。而觀債務人配偶於106年度月平均收入可達7萬多元,其名下亦有不動產供家人住用等情及債務人與配偶、子女均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及補助等狀況,堪認債務人配偶之所得及經濟狀況顯著優於債務人,是債務人主張按月提列長子3,485元、次子2,838元之扶養開支(相當於其僅負擔子女約百分之25比例之扶養費用),餘不足部分則協調配偶承擔等情,自屬合理有據,此有債務人、配偶及子女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2月22日回函、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3月21日函等件在卷足憑。?岊[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8,673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與依法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21,189元【債務人個人支出14,866+長子扶養支出3,485元+次子扶養支出2,838元=21,189】,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同意將每年可受領之各項獎金(含年終、勞動、端午、中秋獎金)約2分之1數額(即約4,750元)提列於每年度6月份當期清償。其復願將名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9,450元分6期清償完畢(於每年度6月份當期清償1,575元,共清償6期,有陳明之必要),有債務人108年4月19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12日函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要件。?犮t查,債務人名下除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9,450元(即保單解約金)。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144,000元(計算期間:105年10月起至107年9月止;計算基準:依債務人聲請更生時自陳於106年8月起,每月包水餃收入僅約10,000元,該段期間總收入約140,000元),有債務人107年10月25日前置調解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59號卷宗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370,845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106及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財政部國稅局所公告受扶養義務人免稅額核算必要生活費之數額〈11,448元+(7,083÷2)〉×3+〈11,448+(7,334÷2)〉×12+〈12,388+(7,334÷2)〉×9=370,845】,扣除後已無賸餘。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296,718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該金額亦已超逾債務人名下清算財產價值,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十分之九之數額,是上開方案應視為已盡力清償甚明。

三、末查,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固均質疑債務人所列收入數額之真實性,並強調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惟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僅4.8%,遂爭執債務人所提方案條件未達盡力清償要件,且有欠公允云云。惟查:債務人任職單位業已函覆債務人在職之事實,同時提供債務人薪資條件、福利狀況等資訊到院,核均與債務人所述相符,有本院職權調閱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大舜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3日函、本院108年4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則前揭債權人關於債務人未據實陳報薪資、加班費及獎金等指謫,顯無所據甚明。且考量債務人於方案中所列各項開支明細僅為預估數額,而因方案履行期間長達6年,倘期間遇有突發狀況,債務人於扣除提撥各項獎金二分之一數額後之餘額當可作為因應突增開支之來源,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是部分債權人亦不得單純僅以債務人未將至少九成比例之年終獎金用以清償債務,即指摘債務人有未符盡力清償要件;又查,本件債務人已將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扣除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名下保單解約金及每年度可受領之各項獎金相當數額,逾十分之九金額均已用於清償,依法本應視為其已盡力清償,同時認可更生方案。部分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
│(1)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3,594元,共72期。                                       │
│(2)保單解約金及各項獎金:於每年度6月份當期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1,575元及各項獎金4,750元,清│
│   償總額為新臺幣6,325元,共6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
│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176,733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296,718元。                                                          │
│5、清償成數:4.8%。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期至第72期 │保單解約金、各項│            │
│    │            │          │        │  (共72期)    │獎金(於每年度6月│            │
│    │            │          │        │              │份當期清償,共6 │            │
│    │            │          │        │              │期)             │            │
├──┼──────┼─────┼────┼───────┼────────┼──────┤
│ 一 │良京實業股份│  300,138 │  4.86% │     175      │      307       │   14,442   │
│    │有限公司    │          │        │              │                │            │
├──┼──────┼─────┼────┼───────┼────────┼──────┤
│ 二 │國泰世華商業│  928,692 │ 15.04% │     541      │      951       │   44,65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三 │華南商業銀行│  111,421 │  1.8%  │      65      │      114       │    5,36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四 │台新國際商業│1,299,216 │ 21.03% │     756      │    1,330       │   62,41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五 │聖文森商榮昇│2,571,555 │ 41.63% │   1,496      │    2,633       │  123,510   │
│    │資產管理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台灣│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六 │?A誠第一資產│  236,996 │  3.84% │     138      │      243       │   11,39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七 │玉山商業銀行│  196,448 │  3.18% │     114      │      201       │    9,41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八 │中國信託商業│  153,749 │  2.49% │      89      │      157       │    7,35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九 │遠傳電信股份│    5,817 │  0.09% │       3      │        6       │      252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十 │?A誠第二資產│   33,711 │  0.55% │      20      │       35       │    1,65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一│萬榮行銷股份│  145,355 │  2.35% │      84      │      149       │    6,942   │
│    │有限公司    │          │        │              │                │            │
├──┼──────┼─────┼────┼───────┼────────┼──────┤
│十二│摩根聯邦資產│  180,237 │  2.92% │     105      │      185       │    8,67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三│勞動部勞工保│   13,398 │  0.22% │       8      │       14       │      660   │
│    │險局        │          │        │              │                │            │
├──┴──────┼─────┼────┼───────┼────────┼──────┤
│   合        計   │6,176,733 │  100%  │   3,594      │    6,325       │  296,718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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