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8 分鐘讀完 全文 6,0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債務人
陳勇仁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許瑋玲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629元,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4,063元,為期6年共72期,清償總額合計為655,704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且無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㈠每月收入:債務人平均每月實領薪資為31,799元(已加計加班費,並扣除勞、健保、代辦費等其他扣項),另108年度有領取年終獎金6,850元等情,有和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11日號函暨所附薪資明細及109年3月5日和欣字第1090010091號函等附卷可參,足認債務人每月有固定收入,可長期履行更生方案。

㈡清算價值: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而其投保之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與國際康健人壽保單解約金尚餘21,920元等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30日(108)三法字第01305號函、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1日康健(保)字第10800012400號函等在卷足參,可認清算價值應為21,920元。

㈢必要生活支出與扶養費: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點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 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而依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388元之1.2倍計算,則債務人與受扶養人維持基本生活必需與人性尊嚴之數額應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1.2=14,866】。

⒉經查債務人之女(90年出生)就讀高中三年級且有升學打算,另債務人之母高齡76歲,領有國民年金3,628元,均有受扶養之必要等情,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扶養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10月31日保國三字第10860547970號函等在卷可參,以前揭消債條例規定之標準核算債務人與受扶養人維持人性尊嚴之生活費應至少為26,045元【計算式:14,866+女(14,866÷2)+母(14,866-3,628)÷3=26,045】,而債務人陳報需支出生活費與扶養費合計26,045元,子女完成學業後僅需負擔母親扶養費,則其費用合計18,612元,為其維持基本生活程度所必需,應屬合理。

㈣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再按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故倘清償已達相當成數,即視為盡力清償,以利更生方案之成立(消債條例第64條之 1立法理由參照)。查債務人名下財產之清算價值21,920元,加計更生方案履行6年間債務人可處分所得2,352,488元【計算式:32,369×72=2,330,568】,合計為2,352,488元,扣除6年間必要生活費與扶養費1,696,848元【計算式:(26,045×48)+(18,612×24)=1,696,848】,剩餘655,640元【計算式:2,352,488-1,696,848=655,640】,依前開說明,提出10分之9即590,076元【計算式:655,640×9/10=590,076】,即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而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額為655,704元全數提出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可視為盡力清償。

㈤無不得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復查債務人於 7年內未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亦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項各款之不認可事由。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21,920元;另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25,263元,扣除債務人自己與受扶養人必要之生活費用(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所列之支出計算)約629,266元,剩餘95,997元。本件更生方案6年總清償額655,704元,均逾前揭數額。是而,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列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㈥承上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與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三、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難以同意等語,有送達證書、陳報狀等在卷可憑。惟本院審酌債務人已將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與扶養費後之餘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依法視為盡力清償,依法即應認可更生方案。至於清償成數、負債原因等並非法院逕予認可更生方案應考量之事由,債權人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恐過度壓迫其日常生活,將無法維持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而債權人所陳,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視為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①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6,629元。    ②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4,063元。 (2)債務人則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其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9,161,808元(不含劣後債權)。 3、清償總額:新臺幣655,704元。 4、清償成數:7.16%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第1-48期 第49-72期   一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2,060,505  22.49%    1,491      3,163      147,480  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392,311   4.28%      284        602       28,080  三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325,810   3.56%      236        500       23,328  四 板信商業銀行    713,795   7.79%      516      1,096       51,072  五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697,018   7.61%      504      1,070       49,872  六 玉山商業銀行    797,750   8.71%      577      1,224       57,072  七 安泰商業銀行    550,638   6.01%      398        845       39,384  八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303,547  25.14%    1,667      3,536      164,880  九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40,090   6.99%      463       983      45,816  十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80,344   7.43%      493     1,044      48,720   合      計   9,161,808   100﹪    6,629   14,063     655,704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