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楊峻丞即楊濬承即楊竣丞即楊元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6號 債 務 人 楊峻丞即楊濬承即楊竣丞即楊元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呂亮毅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送達代收人 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一科廖小姐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仲偉、林裕民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2款規定、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6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2,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44,00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原任職於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月均收可達3萬多元,詎於108年6月間遭公司資遣,期間 雖陸續覓得順錩冷氣工程行、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富呂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工作,然任職時間均甚短(均不超逾5數日),直至108年12間方至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每月係按公司行事曆出勤(平均介於20至23日不等),每日工時8小時,按月計薪,公司短期內並無加班需求,債務人 月實領收入約24,407元(已包含底薪、伙食津貼即特別津貼 ,且已扣除勞健保費用909元),有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8日函及所附薪資單、債務人109年1月3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員工在職證明書正本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與配偶育有長子(現年約14歲)及次子(現年約6歲)均尚未成年,確有受扶養之必要。而考量債務人配偶名 下並無不動產,月收入約2萬多元等情,堪認債務人主張與 配偶協議平均分擔扶養費用,尚屬有據,再參以債務人及子女均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及補助,則其按月提列扶養支出共8,000元,要屬合理,有債務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籍 謄本、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 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8月30日函、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10月7日函、債務人108年9月3 日、109年1月3日民事陳報狀等件在卷足憑。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22,366元(查債務人固於方案中列載總支出金額為23,275元,然其中909元係勞健保自付額,於債務人發薪時即遭公司預扣,尚非債務人可自行支配運用,是本院已於收入部分扣除,此處不重複列計,而債務人每月現實上可支配總額係22,366元,有說明之必要),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公告109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與依法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29,732元【債務人個人支出14,866+子女扶養支出(14,866÷2)×2=29,732】,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㈣另查,債務人名下除車牌已因逾檢遭註銷之汽車乙台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5年至10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 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607,584元(計算期間:106年3月起至108年2月止;計算基準:以每月平均25,316元計算 期間收入;計算式:25,316×24=607,584元),有債務人109 年1月3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案在卷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483,948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107及108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財政部國稅局所公告受扶養義務人免稅額標準及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等規定核算〈11,448+(7,334÷2)×2〉×10+〈 12,388+(7,334÷2)×2〉×12+〈14,866+(14,866÷2)×2〉×2=483,9 48】,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123,636元(607,584-483,948=123,636)。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44,00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該受償總額亦已超逾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之數額,是上開方案當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甚明。 三、末查,全體債權人固具狀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月收入金額應以開始更生裁定所認數額32,584元為基準,非如債務人所稱之25,316元,債務人似有陳報收入不實狀況,且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得以其未來收入完全清償債務,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6.96%,更生條件難謂已盡力清償等語。惟查, 債務人於108年6月間遭原任職之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資遣,爾後陸續尋覓數份工作,直至108年12月間方於現職 之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該公司除伙食津貼及特別津貼外,再無其他津貼福利,且年終獎金亦無保障數額,債務人月應領收入為25,316元(尚未扣除勞健保費用909元)等情,業經債務人提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離職證 明書與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等件為憑,並與本院職權查調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查詢資料表等紀錄相符,足認債務人所陳報收入狀況核與真實相符。部分債權人罔顧債務人遭資遣之事實與其目前雇主所提供之債務人真實薪資條件等資訊,逕以開始更生裁定內容所採計收入數額,強令債務人以前開金額提列更生方案,無異要求債務人以超逾其真實受薪狀況之收入用以清償債務,明顯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債條例立法精神有所違背,自無足採。又因本件債務人已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得收入扣除其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數額均已用於清償,應視為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其所提更生方案。部分債權人僅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要件,自無足採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洪浩容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2,000元。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2,068,328元。 3、清償總額:新臺幣144,000元。 4、清償成數:6.96%。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一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0,774 30.01% 600 43,200 二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587 2.74% 55 3,960 三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279 5.14% 103 7,416 四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6,368 15.3% 306 22,032 五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900 2.7% 54 3,888 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6,786 16.28% 326 23,472 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4,243 0.21% 4 288 八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468 8.48% 170 12,240 九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52 3.52% 70 5,040 十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902 4.59% 92 6,624 十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8,169 11.03% 220 15,840 合 計 2,068,328 100﹪ 2,000 144,00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