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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債務人
吳世坤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吳健安律師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林毓璟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蘇炫心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呂金儒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款規定、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361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727元),清償總額合計為817,992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潔瑞清潔有限公司擔任清潔人員,每月工作22日,每日工時8小時,按月計薪,加班非公司常態,有保障月薪23,100元,除春節有發放600元紅包外,其餘獎金並非固定發放,債務人月平均收入約為25,500元(已包含薪津及其他加項,且尚未扣除勞健保費用)等,有潔瑞清潔有限公司108年3月13日回函、債務人108年3月12日民事陳報狀、同年月25日民事呈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14,866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同意將名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52,344元提列於更生方案分72期清償完畢(保單解約金原僅約52,277元,惟為核計便利,債務人同意提列52,344元用以清償,是分期清償後,每期增加清償之金額為727元;且債務人固於108年5月23日民事呈報(四)狀及所附更生方案財產欄項中,將保單解約金誤載為52,722元,然此處仍應以保險公司回覆之解約金數額為認定依據,有說明之必要;另債務人雖於107年5月間兩度就名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進行質借,然審酌債務人早自101年起即有質借保單並持續進行還款紀錄,其更於質借後之107年9月、11月及12月就前開質借款項進行償還,償還總金額尚高於質借總額,堪認保單質借乃債務人籌措資金運用之慣常方式,前揭質借舉措並未存在刻意減損財產之惡意心態,特此陳明),亦分別有債務人108年5月23日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3日民事陳報狀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㈢又查,債務人名下除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及價值約8,960元之投資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61,237元(即保單解約金及投資金額總和)。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350,000元(計算期間:105年8月起至107年7月止;計算基準:依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自陳於105年8月起至106年9月止每月擺攤販售玩具所得約10,000元、自106年10月起從事清潔工作之月薪資則為21,000元;計算式:10,000×14+21,000×10=350,000),有債務人107年8月31日更生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卷宗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281,332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106及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財政部國稅局所公告受扶養義務人免稅額核算必要生活費之數額〈11,448元×17〉+〈12,388×7〉=281,332】,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68,668元(350,000-281,332=68,668)。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817,992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該金額亦已超逾債務人名下清算財產價值,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十分之九之數額,是上開方案應視為已盡力清償甚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就收入部分,漏未提列加班費及各式獎金,有隱匿收入之嫌;債務人所列個人開支仍有撙節空間;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得以其未來收入完全清償債務,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9.44%,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潔瑞清潔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月休8日,每月工作日數約可達22日,每日工作時數為8小時,採月薪制,有保障基本薪資23,100元,公司並未要求員工加班,且並無固定發放獎金,僅有春節發放600元紅包,債務人月收入約25,500元等,有潔瑞清潔有限公司108年3月13日函及所附員工薪資單等件附卷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薪資及獎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另因債務人任職單位關於各項員工薪資、加班費及獎金發放政策之擬定、現實上有無落實及給付數額等本取決於個別企業考量營運狀況、企業文化等各項因素所為之綜合決定,尚不受經驗法則或一般社會觀念之拘束。部分債權人自不得僅以個人臆測即指稱債務人領有加班費及獎金,同時強令債務人提撥該等非固定收入列入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否則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債條例立法精神有所違背。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然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明文可參。查部分債權人固質疑債務人所列支出必要性,並謂債務人仍有調整空間。然觀債務人所列個人支出總額係控制在每月14,866元(含勞健保等費用)範疇,並未超逾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即14,866元)之金額甚明,其主張自應予尊重。部分債權人以個人主觀角度,驟加批評債務人生活方式,已逾合理程度,且渠等未考量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個人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㈢末觀,本件債務人業將名下保單解約金等值金額,連同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數額均用於清償,應視為其已盡力清償,依法自應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部分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1,361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727元)。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8,667,803元。 3、清償總額:新臺幣817,992元。 4、清償成數:9.44%。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一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7,233   8.62%      979   70,488  二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87,135   4.47%      508    36,576  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98,231  25.35%    2,880  207,360  四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6,592  10%     1,136   81,792  五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6,633   6.31%      717   51,624  六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82,186   9.02%    1,025   73,800  七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48,958  13.25%     1,505  108,360  八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7,467   6.55%      744   53,568  九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6,452  10%    1,136   81,792  十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61,265   4.17%      474   34,128 十一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5,651   2.26%      257   18,504    合        計  8,667,803   100﹪   11,361  817,992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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