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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債務人
鍾繕澤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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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黃翠瑤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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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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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2款規定、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234元,清償總額合計為448,84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紅色奇蹟企業社擔任理療師,每月並無固定工作日數及時數,計薪方式為時薪制,並無任何津貼福利,亦無需加班,並無年終、年節及三節獎金,且因需陪伴母親北上就醫,故工時有限,107年度月平均收入僅約16,979元。惟為展現更生誠意,債務人表示將積極增加工時以提高收入至每月23,100元等,有紅色奇蹟企業社108年4月29日回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表、債務人108年7月3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案、母親醫療費用收據數紙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母親現年約68歲,已逾法定強制退休年齡,除按月受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7,256元外,並無其他收入,其名下亦無任何財產,並因罹患心血管疾病、眼疾與神經痛等病症緣故,需時常往返北部就醫,故就其津貼不足支應生活費用部分,確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而查除債務人外,債務人母親另育有其他子女(即債務人兄姊2人),衡酌其他扶養義務人收入及經濟狀況並未顯著優於債務人,則債務人主張與渠等平均分擔母親生活費用不足部分,按月提列母親扶養費用2,000元,當屬合理有據,此有債務人及其母親、兄姊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4月24日回函、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4月18日函、債務人108年7月3日民事陳報狀等件在卷足憑。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6,866元,並未超逾依108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與依法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17,403元【債務人個人支出14,866+母親扶養費用(14,866-7,256)÷3=17,403】,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㈣且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06,350元(計算期間:105年11月起至107年10月止;計算基準:依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自陳105、106年度每月臨時工收入約16,000元、其自106年6月起至107年10月止於紅色奇蹟企業社之薪資總額則約為294,350元;計算式:16,000×7+294,350=406,350),有債務人107年11月20日更生聲請狀及所附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30號卷宗、紅色奇蹟企業社108年4月29日函及所附薪資明細表附於本院卷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316,528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106及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財政部國稅局所公告受扶養義務人免稅額核算必要生活費之數額〈11,448元+(7,083-3,268)÷3〉×2+〈11,448+(7,334-3,268)÷3〉×12+〈12,388+(7,334-3,268)÷3〉×10=316,528】,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89,822元(406,350-316,528=89,822)。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448,848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該受償總額亦已超逾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之數額,是上開方案當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甚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而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具狀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薪資、加班費及獎金收入,非無疑義;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惟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僅13.86%,更生條件難謂符合盡力清償要件等語。惟查:

㈠據紅色奇蹟企業社陳報:債務人每月無固定工作日數及時數,係按時計薪,企業社並未發放任何津貼福利,亦無須加班,並未發放任何獎金,債務人過往月收入數額介於數千元至2萬多元不等(107年全年度總收入約為203,750元,相當於月收入約為16,979元),有紅色奇蹟企業社108年4月29日函及所附薪資明細在卷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薪資、加班費及獎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而因債務人任職單位關於員工薪資、加班費及獎金發放政策之擬定、現實上有無落實及給付數額等本取決於個別企業考量營運狀況、企業文化等各項因素所為之綜合決定,尚不受經驗法則或一般社會觀念之拘束。部分債權人自不得僅以個人臆測即指稱債務人領有加班費及獎金,同時強令債務人提撥該等非固定收入列入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否則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債條例立法精神有所違背。

㈡再觀本件債務人業將於更生方案履行中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身及受其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數額已用於清償,依法當應視為其已盡力清償,自應認可債務人所提方案。部分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每期清償新臺幣6,234元。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238,596元。 3、清償總額:新臺幣448,848元。 4、清償成數:13.86%。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9,632  18.21%    1,135   81,720  二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193   2.57%      160   11,520  三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344,527  10.64%      663   47,736  四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5,998   1.73%      108    7,776  五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0,281   8.96%      559   40,248  六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7,572   6.41%      400   28,800  七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1,642   1.59%       99    7,128  八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4,980   9.42%      587   42,264  九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43,412  18.87%    1,238   89,136  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8,352   4.89%      305   21,960 十一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3,835   7.22%      450   32,400 十二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51,761   1.6%       100    7,200 十三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23,411   6.9%       430   30,960    合        計  3,238,596   100﹪    6,234  448,848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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