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 聲請人
- 鄭瑞昌
- 相對人
- 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立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12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8年3月27日止。詎相對人自108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各1件,及土地登記謄本4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土 地 坐 落│面 積│ ││編號├───┬────┬───┬───┼────┤權 利 範 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新市區 │信義段│162-1 │86.58 │全部 │├──┼───┼────┼───┼───┼────┼───────┤│002 │臺南市│新市區 │信義段│162-3 │115.23 │全部 │├──┼───┼────┼───┼───┼────┼───────┤│003 │臺南市│新市區 │信義段│162-5 │34.69 │10000分之5326 │├──┼───┼────┼───┼───┼────┼───────┤│004 │臺南市│新市區 │信義段│162-7 │0.42 │7分之2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頂│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突│ │ │建築│ │ │ ││ │號│ │ │ │ │ │ │ │出│ │單│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 │├──┼─┼──────┼────┼────┼─┼─┼─┼─┼─┼─┼─┼──┼─┼─┼──┤│001 │82│臺南市新市區│臺南市新│4層樓房 │60│59│59│59│8.│24│平│鋼筋│18│平│全部││ │5 │中正路211之2│市區信義│鋼筋混凝│.1│.1│.1│.1│82│6.│方│混凝│.7│方│ ││ │ │號 │段162-1 │土造 │8 │6 │6 │6 │ │48│公│土造│7 │公│ ││ │ │ │地號 │ │ │ │ │ │ │ │尺│ │ │尺│ │├──┴─┴──────┴────┴────┴─┴─┴─┴─┴─┴─┴─┴──┴─┴─┴──┤│共有部分:信義段82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85 │├──┬─┬──────┬────┬────┬─┬─┬─┬─┬─┬─┬─┬──┬─┬─┬──┤│002 │82│臺南市新市區│臺南市新│4層樓房 │60│59│59│59│8.│24│平│鋼筋│18│平│全部││ │7 │中正路211之5│市區信義│鋼筋混凝│.9│.9│.9│.9│82│9.│方│混凝│.7│方│ ││ │ │號 │段162-3 │土造 │3 │2 │2 │2 │ │51│公│土造│7 │公│ ││ │ │ │地號 │ │ │ │ │ │ │ │尺│ │ │尺│ │├──┴─┴──────┴────┴────┴─┴─┴─┴─┴─┴─┴─┴──┴─┴─┴──┤│共有部分:信義段82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