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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聲請人
長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銘
相對人
竑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振
債務人
陳國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陳國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9年7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陳國振以發票人為銘燦實業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發票日為①108年7月1日②108年6月1日③108年5月1日④108年4月1日⑤108年3月24日⑥108年3月24日⑦108年3月1日⑧108年2月24日⑨108年2月5日⑩108年2月1日⑪108年1月24日⑫108年1月1日⑬107年12月24日⑭107年12月11日

⑮107年12月1日⑯107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元②102,100元③104,200元④106,300元⑤2,700,000元⑥2,000,000元⑦108,400元⑧98,700元⑨648,600元⑩110,500元⑪98,700元⑫112,600元⑬98,700元⑭465,000元⑮114,700元⑯98,700元,後均因支票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事由遭退票,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後債務人陳國振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讓與相對人竑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各16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 橋北段 │52 │15006.16│100000分之264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雨│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材 料 及│一│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 │├──┼─┼──────┼────┼────┼─┼─┼─┼──┼─┼─┼─┼───┤│001 │23│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6層樓房│75│75│平│鋼筋│4.│4.│平│全部 ││ │83│東橋七路191 │康區橋北│鋼筋混凝│.3│.3│方│混凝│41│61│方│ ││ │ │號十一樓之6 │段52地號│土構造 │4 │4 │公│土構│ │ │公│ ││ │ │ │ │ │ │ │尺│造 │ │ │尺│ │├──┴─┴──────┴────┴────┴─┴─┴─┴──┴─┴─┴─┴───┤│共有部分:橋北段297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37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9)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雨│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材 料 及│一│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 │├──┼─┼──────┼────┼────┼─┼─┼─┼──┼─┼─┼─┼───┤│002 │23│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6層樓房│49│49│平│鋼筋│7.│1.│平│全部 ││ │98│東橋七路191 │康區橋北│鋼筋混凝│.7│.7│方│混凝│22│08│方│ ││ │ │號十一樓之7 │段52地號│土構造 │9 │9 │公│土構│ │ │公│ ││ │ │ │ │ │ │ │尺│造 │ │ │尺│ │├──┴─┴──────┴────┴────┴─┴─┴─┴──┴─┴─┴─┴───┤│共有部分:橋北段297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2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37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4)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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