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27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康榮洲 相 對 人 周利昇 債 務 人 新政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利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周利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①相 對人周利昇②相對人周利昇③債務人新政昇興業有限公司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 4,680,000元、3,720,000元、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12月5日,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周利昇於106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90萬元 ②310萬元,借款期限均至126年12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 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8年5月11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3,682,041元②2,924,114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又相對人周利昇於106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約定相對人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 所訂日期及方式按期繳付帳款,詎相對人並未依期繳款, 現尚欠帳款27,190元及利息、違約金。 ㈣另債務人新政昇興業有限公司於106年12月6日邀同相對人 周利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00萬元(分別為④20萬元⑤180萬元),借款期間均至111年12月19日止,按期 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新政昇興業有限公司 自108年年6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④ 136,721元⑤1,288,89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㈤相對人周利昇及債務人新政昇興業有限公司尚有前述債務 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各3件、借款契約書影本2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動用申請書影本1件、連帶保證書影本1件、授信合約書影本1件、放款明細查詢表4件、信用卡單 月帳務資料1件,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查: ㈠依兩造就①借款債權簽定之借款契約書第7條第1項第4款約定,如債務人對聲請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生視 為全部到期之效力。則聲請意旨逕以債務人有未依約繳納 本息情事,而主張債務人全部未償款項均已視為到期,顯 與前述約定內容不符。經本院以108年10月22日通知聲請人提出已以書面通知債務人之證據,然聲請人於收受前述補 正函後,並未陳報債務人已屆期未繳納之欠款金額,而僅 提出其於108年9月4日寄送之存證信函及郵局收件回執影本各2紙,然此二信函均未向相對人周利昇之戶籍地址寄送,,自不能作為聲請人已依前述約定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 相對人周利昇之證據,則聲請人主張①借款債權全部未償 款項均視為到期,並以相對人周利昇尚未清償之借貸餘額 3,682,041元全額作為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抵押債權金額,即無足採。惟抵押物之全部,均作為抵押債權一部清償 之擔保,債務人既僅繳足至108年5月11日到期之本息,則 可確定已有部分抵押債權屆期仍未清償,聲請人據此聲請 裁定拍賣抵押物,即無不合。故本件聲請人雖未陳報已屆 期未清償債權之具體金額,仍不影響本件聲請之否准。 ㈡本件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周利昇及債務人新政昇興業 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周利昇及債務人新政昇興 業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27號│├──┬───────────────┬────┬──┤│ │土 地 坐 落│面 積│ ││編號├───┬────┬───┬──┼────┤權利││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安南區 │育安段│751 │99.31 │全部│└──┴───┴────┴───┴──┴────┴──┘┌───────────────────────────────────────────┐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27號│ ├──┬─┬──────┬────┬────┬───────────┬──────┬──┤ │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25│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 │52│52│52│28│18│平│鋼筋│3.│平│全部│ │ │7 │北安路三段75│南區育安│鋼筋混凝│.9│.9│.9│.7│7.│方│混凝│80│方│ │ │ │ │2巷22弄41號 │段751地 │土造 │8 │8 │8 │6 │70│公│土造│ │公│ │ │ │ │ │號 │ │ │ │ │ │ │尺│ │ │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