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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2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27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康榮洲
相對人
周利昇
債務人
新政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利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周利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①相對人周利昇②相對人周利昇③債務人新政昇興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4,680,000元、3,720,000元、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12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周利昇於106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90萬元②310萬元,借款期限均至126年12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8年5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3,682,041元②2,924,11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又相對人周利昇於106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約定相對人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日期及方式按期繳付帳款,詎相對人並未依期繳款,現尚欠帳款27,190元及利息、違約金。

㈣另債務人新政昇興業有限公司於106年12月6日邀同相對人周利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00萬元(分別為④20萬元⑤180萬元),借款期間均至111年12月1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新政昇興業有限公司自108年年6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④136,721元⑤1,288,89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㈤相對人周利昇及債務人新政昇興業有限公司尚有前述債務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3件、借款契約書影本2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動用申請書影本1件、連帶保證書影本1件、授信合約書影本1件、放款明細查詢表4件、信用卡單月帳務資料1件,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查:

㈠依兩造就①借款債權簽定之借款契約書第7條第1項第4款約定,如債務人對聲請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則聲請意旨逕以債務人有未依約繳納本息情事,而主張債務人全部未償款項均已視為到期,顯與前述約定內容不符。經本院以108年10月22日通知聲請人提出已以書面通知債務人之證據,然聲請人於收受前述補正函後,並未陳報債務人已屆期未繳納之欠款金額,而僅提出其於108年9月4日寄送之存證信函及郵局收件回執影本各2紙,然此二信函均未向相對人周利昇之戶籍地址寄送,,自不能作為聲請人已依前述約定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相對人周利昇之證據,則聲請人主張①借款債權全部未償款項均視為到期,並以相對人周利昇尚未清償之借貸餘額3,682,041元全額作為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抵押債權金額,即無足採。惟抵押物之全部,均作為抵押債權一部清償之擔保,債務人既僅繳足至108年5月11日到期之本息,則可確定已有部分抵押債權屆期仍未清償,聲請人據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即無不合。故本件聲請人雖未陳報已屆期未清償債權之具體金額,仍不影響本件聲請之否准。

㈡本件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周利昇及債務人新政昇興業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周利昇及債務人新政昇興業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27號│├──┬───────────────┬────┬──┤│ │土 地 坐 落│面 積│ ││編號├───┬────┬───┬──┼────┤權利││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安南區 │育安段│751 │99.31 │全部│└──┴───┴────┴───┴──┴────┴──┘┌───────────────────────────────────────────┐│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27號│├──┬─┬──────┬────┬────┬───────────┬──────┬──┤│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號│ │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001 │25│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 │52│52│52│28│18│平│鋼筋│3.│平│全部││ │7 │北安路三段75│南區育安│鋼筋混凝│.9│.9│.9│.7│7.│方│混凝│80│方│ ││ │ │2巷22弄41號 │段751地 │土造 │8 │8 │8 │6 │70│公│土造│ │公│ ││ │ │ │號 │ │ │ │ │ │ │尺│ │ │尺│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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