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國良
- 相對人
- 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高素蓮即高素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高素蓮即高素連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5月17日起至135年5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高素蓮即高素連於95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5年5月2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得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8年8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778,76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於102年7月8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件、借據、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土 地 坐 落│面 積│ ││編號├───┬────┬───┬───┼────┤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南區 │鹽埕段│72 │734.00 │37分之1 │├──┼───┼────┼───┼───┼────┼────┤│002 │臺南市│南區 │鹽埕段│72-1 │66.00 │37分之1 │├──┼───┼────┼───┼───┼────┼────┤│003 │臺南市│南區 │鹽埕段│72-35 │77.00 │全部 │├──┼───┼────┼───┼───┼────┼────┤│004 │臺南市│南區 │鹽埕段│72-39 │64.00 │37分之1 │├──┼───┼────┼───┼───┼────┼────┤│005 │臺南市│南區 │鹽埕段│72-82 │67.00 │37分之1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門│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頂│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突│ │ │ │建築│ │ │ ││ │號│ │ │ │ │ │ │ │ │出│ │ │單│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物│廊│計│位│材料│台│位│ │├──┼─┼──────┼────┼────┼─┼─┼─┼─┼─┼─┼─┼─┼─┼──┼─┼─┼──┤│001 │26│臺南市南區西│臺南市南│5層樓房 │62│57│57│57│57│18│4.│31│平│鋼筋│20│平│全部││ │36│門路一段545 │區鹽埕段│鋼筋混凝│.0│.6│.8│.8│.8│.1│12│5.│方│混凝│.5│方│ ││ │6 │巷3之6號 │72-35地 │土造 │8 │6 │3 │3 │3 │0 │ │45│公│土造│1 │公│ ││ │ │ │號 │ │ │ │ │ │ │ │ │ │尺│ │ │尺│ │├──┴─┴──────┴────┴────┴─┴─┴─┴─┴─┴─┴─┴─┴─┴──┴─┴─┴──┤│共有部分:鹽埕段26399建號,權利範圍38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