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6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陳尚驥
- 債務人
- 伯思通訊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尚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伯思通訊行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5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伯思通訊行(為合夥商號,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誤載為「陳暐即伯思通訊行」)於107年5月8日簽發面額新臺幣4,550,000元、到期日為108年1月9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惟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伯思通訊行及相對人陳尚驥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伯思通訊行及相對人陳尚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伯思通訊行、相對人陳尚驥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6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 公英段 │8 │70816.00│00000000分之4726│└──┴───┴────┴────┴──┴────┴────────┘┌─────────────────────────────────────┐│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6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001 │34│臺南市南區大│臺南市南│13層樓房│82│82│平│鋼筋│8.│平│全部││ │44│同路2段136巷│區公英段│鋼筋混凝│.1│.1│方│混凝│24│方│ ││ │ │11號5樓之3 │8地號 │土造 │5 │5 │公│土造│ │公│ ││ │ │ │ │ │ │ │尺│ │ │尺│ │├──┴─┴──────┴────┴────┴─┴─┴─┴──┴─┴─┴──┤│共有部分:公英段3630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3455 ││ 公英段4452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0分之5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