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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許水池

  •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水池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康榮洲 相 對 人 許水池 債 務 人 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水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①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②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及附表(建物)編號1 所示建物,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臺幣(下同)①11,400,000元②7,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7年10月18日,債務清償日 期均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另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於108年1月8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於107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9,500,000元②5,800,000元③7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8年11月1日②108年11月1日③114年11月1日,清償方式為①②依聲請人提供之 攤還表清償③依年金法平均攤還,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聲請人得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另於108年1月10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④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④108年7月9日,清償方式為④按月付息,本金到期一次繳清。詎相對人自①107年12月31日 ②③107年2月9日④108年2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977,35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約定①②③之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④之借款現已屆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本票、動用申請書、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表、應收利息檔資料查詢表、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函、債務人聯徵資料、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9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 新南段 │63-8 │175.00 │全部│ ├──┼───┼────┼────┼───┼────┼──┤ │002 │臺南市│ 北區 │ 光賢段 │199-48│103.69 │全部│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9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合│面│主要│陽│花│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頂│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突│ │ │建築│ │ │ │ │ │ │號│ │ │ │ │ │ │ │ │出│ │單│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台│位│ │ ├──┼─┼──────┼────┼────┼─┼─┼─┼─┼─┼─┼─┼─┼──┼─┼─┼─┼──┤ │001 │68│臺南市北區賢│臺南市北│5層樓房 │57│24│23│51│20│16│19│平│鋼筋│6.│3.│平│全部│ │ │5 │北街225巷112│區光賢段│鋼筋混凝│.5│.1│.3│.9│.3│.8│4.│方│混凝│37│01│方│ │ │ │ │之1號 │199-48地│土造 │7 │3 │5 │0 │2 │2 │09│公│土造│ │ │公│ │ │ │ │ │號 │ │ │ │ │ │ │ │ │尺│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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