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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康榮洲
相對人
許水池
債務人
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水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①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②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及附表(建物)編號1所示建物,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①11,400,000元②7,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7年10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均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另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於108年1月8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於107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9,500,000元②5,800,000元③7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8年11月1日②108年11月1日③114年11月1日,清償方式為①②依聲請人提供之攤還表清償③依年金法平均攤還,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聲請人得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另於108年1月10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④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④108年7月9日,清償方式為④按月付息,本金到期一次繳清。詎相對人自①107年12月31日②③107年2月9日④108年2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977,35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約定①②③之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④之借款現已屆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本票、動用申請書、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表、應收利息檔資料查詢表、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函、債務人聯徵資料、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9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編號├───┬────┬────┬───┼────┤權利││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 安平區 │ 新南段 │63-8 │175.00 │全部│├──┼───┼────┼────┼───┼────┼──┤│002 │臺南市│ 北區 │ 光賢段 │199-48│103.69 │全部│└──┴───┴────┴────┴───┴────┴──┘┌─────────────────────────────────────────────────┐│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9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合│面│主要│陽│花│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頂│ │積│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突│ │ │建築│ │ │ │ ││ │號│ │ │ │ │ │ │ │ │出│ │單│ │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台│位│ │├──┼─┼──────┼────┼────┼─┼─┼─┼─┼─┼─┼─┼─┼──┼─┼─┼─┼──┤│001 │68│臺南市北區賢│臺南市北│5層樓房 │57│24│23│51│20│16│19│平│鋼筋│6.│3.│平│全部││ │5 │北街225巷112│區光賢段│鋼筋混凝│.5│.1│.3│.9│.3│.8│4.│方│混凝│37│01│方│ ││ │ │之1號 │199-48地│土造 │7 │3 │5 │0 │2 │2 │09│公│土造│ │ │公│ ││ │ │ │號 │ │ │ │ │ │ │ │ │尺│ │ │ │尺│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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