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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
    宇陞儀器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62號聲 請 人 宇陞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宏亮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周宏亮於民國108年4月8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4,087元,載有108 年7月5日之到期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就須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定。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本票發票人係大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宏亮僅係以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義簽名,並非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聲請法院對發票人裁定強制執行,即不應准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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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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