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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362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62號

聲請人
宇陞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宏亮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周宏亮於民國108年4月8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4,087元,載有108年7月5日之到期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就須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定。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本票發票人係大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宏亮僅係以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義簽名,並非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聲請法院對發票人裁定強制執行,即不應准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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