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999號聲 請 人 竣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洲 相 對 人 李俊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 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 │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3999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即提示日)│ │ ├──┼──────┼────┼───┼──────┼─────┤ │001 │108年4月30日│5,000元 │未 載│108年4月30日│WG0000000 │ ├──┼──────┼────┼───┼──────┼─────┤ │002 │108年5月30日│5,000元 │未 載│108年5月30日│WG0000000 │ ├──┼──────┼────┼───┼──────┼─────┤ │003 │108年6月30日│5,000元 │未 載│108年6月30日│WG0000000 │ ├──┼──────┼────┼───┼──────┼─────┤ │004 │108年7月30日│5,000元 │未 載│108年7月30日│WG0000000 │ ├──┼──────┼────┼───┼──────┼─────┤ │005 │108年7月30日│5,000元 │未 載│108年7月30日│WG0000000 │ ├──┼──────┼────┼───┼──────┼─────┤ │006 │108年8月30日│5,000元 │未 載│108年8月30日│WG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