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聲請人
郭忠智即振興汽車保養廠
代理人
范秀慧
相對人
林榮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六七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 106條亦定有明文。又該款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92年度台抗字第3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51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170,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06年度存字第67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323號執行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訴訟可謂終結。且聲請人業已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688號限期行使權利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正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323號假扣押執行卷、106年度司裁全字第519號假扣押裁定卷、106年度存字第676號擔保提存卷、107年度司聲字第688號限期行使權利卷等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訴訟可謂終結。且聲請人聲請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688號裁定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