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27號
- 聲請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相對人
- 黃榮泉
穆榮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欲將如附件之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函通知相對人(內容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實),惟遭郵務人員以遷移不明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退回信封正本為證。查相對人黃榮泉、穆榮聰現仍分別設籍於臺南市新化區大坑尾31號、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之3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