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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62號

限期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62號

聲請人
進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宗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八一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通知相對人李雅菁限期行使權利,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49號裁定,於供擔保新臺幣25,000元後,對相對人停止執行(提存案號為本院101年度存字第812號,下稱系爭提存事件)。茲因訴訟已終結,為通知相對人(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故檢附提存書影本1份,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由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並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俾以取回擔保金云云。

二、查系爭提存事件之受擔保利益人,乃第三人啓隆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啓隆公司),業經承辦司法事務官調閱系爭提存事件及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49號民事卷宗查證無誤。是本件得對系爭提存事件之擔保金行使權利者,乃啓隆公司,而非相對人。相對人既無權利可向系爭提存事件之擔保金行使,則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並為行使權利之證明,顯非適法,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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