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4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42號

聲請人
成茂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維鴻
相對人
金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金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英琇」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張育梓」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秦建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