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42號聲 請 人 成茂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維鴻 相 對 人 金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金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英琇」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張育梓」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書 記 官 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