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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 原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映蓁
  • 被告
    許訓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66號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許訓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台北榮星郵局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4月25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 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台北榮星郵局存證信函、退回郵件、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里○○○00號,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 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該分局回函表示,據居住於門牌「臺南市○○區○○里○○○00號」址之汪姓居民稱,相對人原先於該處承租,約於民國104年搬離 ,並不知其去向,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回函1份 附卷可查。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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