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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1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19號

聲請人
惠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恩
聲請人
大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璨宇
相對人
益遠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耀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惠丞建設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柒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大硯營造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參拾玖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16號民事判決原告(即相對人)之訴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反訴原告(即聲請人)敗訴,本訴訴訟費用由本訴被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及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確定,並於諭知「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益遠石業有限公司部分及該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其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又相對人雖提出第二審石材鑑定費收據80,000元,惟查,該筆費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以107南分院正民康106建上23字第12896號函通知臺灣區石礦製品工業同業公會辦理退費,故該筆鑑定費用不予列入。聲請人及相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所示,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訴訟費│項 目│金額(新臺幣) │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 ││用審級│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審│本訴│裁 判 費│9,140元 │第一審判決原告一部勝訴,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訴訟費│ │ │(由益遠公司預納)│大硯公司負擔,惟此部分經第二審判決廢棄確定││用 │ ├────┼─────────┤,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 │證人旅費│①1,074元 │即益遠公司)負擔。 ││ │ │ │(由惠丞公司預納)│故相對人益遠公司應給付惠丞公司本訴第一審之││ │ │ │②666元 │訴訟費用共101,074元(計算式:1,074元+ ││ │ │ │(由益遠公司預納)│100,000元=101,074元 ││ │ ├────┼─────────┤ ││ │ │鑑定費 │100,000元 │ ││ │ │ │(由惠丞公司預納)│ ││ ├──┴────┼─────────┼─────────────────────┤│ │ │12,187元 │第一審判決反訴原告敗訴,諭知反訴訴訟費用由││ │反訴裁判費 │(由大硯公司預納)│反訴原告(即大硯公司)負擔,反訴原告不服提││ │ │ │起上訴,經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此部分││ │ │ │費用應由大硯公司負擔。 │├───┼───────┼─────────┼─────────────────────┤│ │上 訴 裁 判 費│29,121元 │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本訴、反訴)之訴訟標的││ │ │(由大硯公司預納)│金額共為1,853,298元,其中: ││ │ │ │①本訴上訴經第二審廢棄原判決,並諭知廢棄部││ │ │ │ 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益遠公司)││ │ │ │ 負擔,此部分訴訟費用為13,139元(計算式:││ │ │ │ 29,121元×836,203元/1,853,298元=13,139 ││ │ │ │ 元) ││ │ │ │②反訴上訴經第二審判決駁回確定,並諭知訴 ││第二審│ │ │ 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大硯公司)負擔,此部分││訴訟費│ │ │ 之訴訟費用為15,982元(計算式:29,121元×││用 │ │ │ 1,017,095元/1,853,298元=15,982元) ││ ├───────┼─────────┼─────────────────────┤│ │附帶上訴裁判費│13,710元 │附帶上訴經第二審判決駁回確定,並諭知附帶上││ │ │(由益遠公司預納)│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即益遠公司)負擔。 │├───┴───────┴─────────┴─────────────────────┤│綜上,益遠公司應給付惠丞公司101,074元、應給付大硯公司13,139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秦建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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