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26號聲 請 人 陳秋美 相 對 人 台昇實業社即莊昇茂 相 對 人 黃華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 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莊昇茂」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昇實業社即莊昇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已揭示。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