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26號
- 聲請人
- 陳秋美
- 相對人
- 台昇實業社即莊昇茂
- 相對人
- 黃華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莊昇茂」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昇實業社即莊昇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已揭示。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