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7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86號
- 聲請人
- 李育聰即境謙建築師事務所
- 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相對人
- 城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哲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玖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1538號判決相對人即原告部分勝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相對人即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194號判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駁回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確定,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由相對人預納及負│ │ │ │擔,不予列載 │ ├──────┼────────┼────────┤ │第一審證人旅│ │由相對人預納及擔│ │費 │ │,不予列載 │ ├──────┼────────┼────────┤ │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由相對人負擔 │ ├──────┼────────┼────────┤ │第二審鑑定費│37,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由相對人負擔 │ ├──────┼────────┼────────┤ │合 計│39,000元 │ │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9,000元(│ │計算式:1,500元+37,500元=39,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