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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林勳煜

  • 原告
    楊佳倫即杉福資源回收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佳倫即杉福資源回收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楊佳倫即杉福資源回收行(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嵩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4月22日108年度國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4萬5,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00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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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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