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佳倫即杉福資源回收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楊佳倫即杉福資源回收行(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嵩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4月22日108年度國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4萬5,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00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