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離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婚字第220號原 告 鍾智宇 被 告 洪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5年1月間結婚,初尚相安無事,不料在107年7月初被告第2次懷孕小產後,以回娘家 坐月子為由,離開原告之住居所(臺南市○○區○○路000 號),其後至107年8月1日才回原告家住,嗣被告每晚以原 告睡覺打呼為由,夜晚不睡,一直吵醒原告,原告無可奈何之下,只好獨自搬到客房睡,原告認為能讓被告擁有好的睡眠品質,自己委屈一點沒有關係。不料,被告卻在107年10 月中離開原告家,也沒有告知去哪裡,Line的對話記錄上一直都有讀取,不過一直沒有回應,兩造相識到結婚已九年,無子女,名下無共同財產,至今被告在原告對談記錄中提到不願意簽字離婚,也不願意搬回原告居住所,原告認為夫妻已分居,各自獨立生活,兩造已無誠摯互信之感情基礎,依正常人之生活經驗,兩造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經無法達成,應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而請准離婚等語。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原告及其家人想盡辦法要被告簽字離婚,其等連生活費都不給被告,被告小產回去第一天,原告的父母要被告簽字離婚,原告坐在旁邊都不說話,那天到被告朋友的店要抓被告回去,把被告弄受傷,要走時說上法院一毛錢都不給被告。原告言語上羞辱被告說「我早知道你生不出小孩子,當初我就不可能娶你。這樣跟我自己打手槍有什麼不一樣。」,被告不願意回去與原告同居,因為原告父母對被告說話不客氣等語。 三、經查: (一)被告抗辯原告對其言語上羞辱等情,並提出錄音光碟為憑,本院當庭勘驗光碟內容,原告說:「你在說什麼瘋話?你小孩生下來的嗎?講的好像我家都欠你的,我為了讓你開心買手機給你。」(參見本院108年9月2日言詞辯論筆 錄),原告對被告說「你小孩生下來的嗎?」,雖有所不當,但也僅是陳述事實,並表達不滿及 失望之情緒而已 ,但尚不致嚴重到必需與原告分居。 (二)被告抗辯原告之父母對其說話不客氣等情,但被告未舉證證明原告之父母如何說話不客氣及是否已達到不能與原告同居之程度,故應認為並無其事。 (三)被告抗辯原告曾因要抓被告回去,把被告弄受傷等情,惟縱真有其事,亦係被告無故離家,原告欲帶其返家所致,被告亦有可歸責之處。 (四)本院言詞辯論時,被告亦當庭表明不願返回與原告同居之意(參見本院卷第34頁),顯然被告實無維持名實相符之婚姻之意。 四、綜上所述,被告堅持不願與原告同居,於客觀上任何人倘處於此相同情狀下,均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故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雖兩造對此均 有責任,惟衡諸情節,應以被告可歸責性之程度較原告為高或與原告相同。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 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睿亭